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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11日
协会七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四年。由
理事会召集,但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
(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如有三分之二会员认为有必要或遇有
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召开时,由理事会决定,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国
家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可临时举行。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在上届会长会推荐理事单位的基础上选举产生理事会,增补和罢免理事,
按本章程规定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
五、制定和修改行规行约;
六、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七、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
会领导本会开展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召
集,但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或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产生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等额选举),增补副会
长;
三、聘请名誉会长、特邀顾问和顾问,顾问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岁;
四、制定本会工作计划;
五、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
六、领导本会职能机构开展工作;
七、领导筹备、召集会员大会,准备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以及会议相关的文
件,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实体机构;
十、制定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由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也可由理事单位书面推荐单位领导人担
任。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时,理事即相应变更。
第十九条 本会不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会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
理事会负责。会长会每年召开两次,由会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条 会长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领导本会常设机构和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三、领导筹备、召集理事会,准备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以及会议的相关文件,
并向理事会报告;
四、对理事会职权的八、九、十项提出建议;
五、负责行规行约的解释。
六、对协会换届各项工作提出建议。
七、对下届理事单位及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名誉会长、特
邀顾问、顾问、秘书长人选提出建议。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
会长、秘书长候选人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下届理事会选举或聘任。
第二十一条 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负责人
一、坚持企业和企业家办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由长期
在医药行业从事过领导工作的、关心行业发展、热心协会工作、热衷于为
企业服务的资深人士和优秀企业家以及地区性医药行业协会会长担任;其
中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的优秀企业家代表。由上
届会长会推荐,经理事会选举产生,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正、
副会长由正、副会长单位法人代表担任,也可由正、副会长单位书面推荐
单位领导人担任,法人代表变更,正、副会长在换届时再变更。如正、副
会长单位提出书面变更意见,则进行变更。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
长、副会长的罢免须经理事10人以上向理事会提出罢免议案,经三分之
二理事表决通过,交会员大会审议并报业务主管部门。
二、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聘任或解聘,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三、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会长为本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
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四、会长职权
1、召集和主持会长会、理事会、会员大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领导常设机构工作。
五、秘书长的职权
1、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根据精简的原则,本会设置若干职能部门,作为办事机构(常设机构)。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分会和委员会,研讨交流或处理专业问题。
专业分会、委员会的委员组成、换届方案、办事机构负责人人选,由专业
分会、委员会提出,经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审核同意。专业分会、委员
会的组织和任务在本章程指导下自行规定,其日常工作接受本会常设机构
办公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经费来源
一、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的会员会费;
二、开展各种技术经济咨询服务、出版刊物和资料的收入;
三、会长、副会长单位的资助;
四、国家资助及国内有关组织或个人资助或捐赠;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财务管理
一、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二、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须进行会计
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
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经费使用
一、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用于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奖金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
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为开展协会工作的其它支出。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由理事会提出修正案和说明,经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
内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请国家民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的终止,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
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请国家民政部门注销登记。终止
后的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的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国家民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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